某建設項目以公開的招標方式施工招標。2014年3月1日發布該項目招標公告,其中載明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等事項。招標公告中部分內容如下:
(1)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本市二級以上企業,外地企業要求一級以上。
(2)4月1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各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的人員均按要求在一張表上登記并簽字。
(3)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工期24個月,工程質量標準為優良,4月18日16時為投標截止時間。
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的提問以后,業主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施工現場踏勘。
事件2:4月12日,業主書面通知各投標單位,由于某種原因,決定將商場部分裝修工程從原招標范圍內刪除,并明確4月18日16時仍為投標截止時間。
事件3:開標時,宣布了評標標準和評標委員會名單(共8人,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招標人上級主管部門代表1人,技術專家3人,經濟專家2人),并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問題:
1.該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說明理由。
2.招投標中事件1~3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說明理由。
3.在招標過程中,共有6家公司競標。投標人A在開標時間前2小時,該投標人又遞交了一份補充文件,其中聲明將原報價降低1%。投標人B的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半小時送達;投標人C的投標文件未密封。評標委員會是否應該對這三家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為什么?
4.招標人根據什么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參考答案:
1.(1)該項目招標公告中對本地和外地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不同是錯誤的,這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要求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在一張表格上登記并簽字是錯誤的,因為按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3)投標截止時間過短,按規定,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事件1: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人提問之前,因為投標人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事件2:招標人變更招標范圍文件應在投標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本項目4月12日才提出此問題,投標截止日期應相應順延;
事件3: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而不應在開標時宣布;評標委員會的人數應是5人以上單數,不應為8人;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總數的2/3,而本案為5/8。
3.(1)對A評標委員會應該接受這份文件,將這份文件作為原投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共同構成同一份投標文件。
(2)對B不評定(審),按《招標投標法》對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視為廢標,應予拒收。
(3)對C不評定(審),按《招標投標法》對未密封的投標文件視為廢標。
4.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