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為了實施某項目的建設,業主與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遭受特大暴風雨襲擊,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施工單位及時向工程師提出補償要求,并附有相關的詳細資料和證據。
施工單位認為遭暴風雨襲擊是因非施工單位原因(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故應由業主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補償要求包括:
(1)給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壞,損失共計18萬元,應由業主承擔修復的經濟責任,施工單位不承擔修復的經濟責任;
(2)施工單位人員因此災害數人受傷,處理傷病醫療費用和補償金總計3萬元,業主應給予賠償;
(3)施工單位進場的正在使用的機械設備受到損壞,造成損失8萬元,由于現場停工造成臺班費損失4.2萬元,業主應負擔賠償和修復的經濟責任;
(4)工人窩工費3.8萬元,業主應予以支付;
(5)因暴風雨造成現場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順延8天;
(6)由于工程損壞,清理現場需費用2.4萬元,業主應予以支付。
【問題】
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損失與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什么原則分別承擔?
2.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補償要求如何處理?
答案: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損失與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承發包雙方人員的傷亡損失,分別由各自承擔;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根據合同的約定,屬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雨襲擊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業主和施工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承擔,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補償要求應這樣處理:
(1)給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壞的修復所需18萬元,由業主承擔;
(2)處理本單位人員傷病醫療費用和補償金總計3萬元,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3)正在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4)工人窩工費3.8萬元,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5)因暴風雨造成現場停工8天應予以認可,順延合同工期8天;
(6)由于工程損壞所需清理現場費用2.4萬元,業主應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