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建設工程,發包人委托本工程監理單位協助審核相關合同。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合同時,發現合同的條款中有以下約定:
(1)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轉包,但可以將非主體結構的分部工程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
(2)承包人在本工程的某一分部工程上享有施工技術的專利權和設計資質,發包人委托該承包人就這一分部工程的施工圖進行設計,經工程師簽認后可以使用。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設計認可后,承包人的設計責任即告解除。
(3)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14日,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72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4)在施工準備階段,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的規定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開通施工現場公共道路,承包人應當做好施工人員和設備的調配工作。
(5)若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工程師提出書面說明后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承包雙方還約定,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為甲供材料。
【問題】
1.各約定是否妥當?對于不妥當條款予以改正。
2.就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的現場接收工作,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有哪些?
3.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在現場接收后應由誰保管?保管費用由誰支付?
答案:1.題目中所給出的各條合同條款:
(1)“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的說法不妥當。應當改為:“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2)“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設計認可后,承包人的設計責任即告解除”的說法不妥當。應當改為:“工程師對承包人設計的認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設計責任”。
(3)“應當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14日”和“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72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說法不妥當。
應當改為:“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日,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4)第4條的約定妥當。
(5)“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工程師提出書面說明后可以停止施工”的說法不妥當。
應當改為:“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預付,承包人可以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預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為甲供材料,故此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大型屋面板的產品合格證明,并對這些材料的質量負責。發包人在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清點的工作主要包括:
(1)外觀質量檢查。
(2)對照發貨單證進行數量清點。
(3)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
3.本工程使用的大型屋面板在現場接收后應由承包人保管。
大型屋面板的保管費用應當由發包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