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某工程,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承擔施工階段和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了施工合同。
基坑支護施工中,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單位采用了一項新技術,未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本工程使用該項新技術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下達了工程暫停令,同時報告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認為該項新技術通過了有關部門的鑒定,不會發生安全問題,仍繼續施工。于是項目監理機構報告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干預下才暫停了施工。
施工單位復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損失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索賠。建設單位也認為項目監理機構“小題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監理單位對此事承擔相應責任。
該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按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未及時驗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第45天時發生臺風,致使工程已安裝的門窗玻璃部分損壞。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對損壞的門窗玻璃進行無償修復,施工單位不同意無償修復。
【問題】
1.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說明理由。
2.建設單位的哪些做法不妥?
3.對施工單位采用新的基坑支護施工方案,項目監理機構還應做哪些工作?
4.施工單位不同意無償修復是否正確?為什么?工程修復時監理工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哪些?
答案:1.(1)未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不妥,因為應執行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若采用新技術時,相應的施工技術方案應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批。
(2)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后施工單位仍繼續施工不妥,因為施工單位應當執行總監理工程師下達的工程暫停令。
2.建設單位下列做法不妥:
(1)要求監理單位對工程延期承擔相應責任;
(2)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3)要求施工單位對門窗玻璃進行無償修復。
3.對施工單位采用新的基坑支護施工方案,項目監理機構還應做如下工作:
(1)要求施工單位報送采用新技術的基坑支護施工方案;
(2)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
(3)若施工方案可行,總監理工程師簽認;若施工方案不可行,要求施工單位仍按原批準的施工方案執行。
4.(1)施工單位不同意無償修復正確,因為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未及時組織工程驗收,應當承擔工程保管責任。
(2)工程修復時監理工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①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
②核實工程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