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工程與重新檢驗
1.施工合同文本規定,如需對工程進行中間驗收,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在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時,應首先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
3.隱蔽工程檢測結果表明質量驗收合格,經[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工程隱蔽和繼續施工。
4.如果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隱蔽工程的驗收,應在[承包人通知的驗收時間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驗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
5.經工程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6.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若質量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不合格,則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