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中,合同管理相關法律基礎(二)是經常出考題的知識點,想要學習更多知識,點擊進入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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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
特征 |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的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知識點二: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 | 基于授權而產生 |
法定代理 | 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是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設置的 |
建設工程中的一切代理行為都是委托代理。如: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的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的代理人等。
工程招標代理中,被代理人是發包人,代理人是招標代理機構。
委托代理權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但應當書面委托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代理過錯責任】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作為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則應當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如果授權范圍不明確,則應當由被代理人(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但是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是在被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承擔的。
知識點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而為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①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即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②第三人事后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的行為。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③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
知識點四:代理關系的終止【滿足之一】
委托代理終止 |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法定代理終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經典習題:
建設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授權范圍內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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