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中,合同擔保(二)是經常出考題的知識點,想要學習更多知識,點擊進入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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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①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②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財產,也可以用別人的財產。
知識點二: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可以流通、轉讓、買賣的可以抵押,反之則不能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抵押權的設立】
不動產抵押權 | 登記設立主義 | 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不設立 |
動產抵押權 | 合同設立主義 | 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 |
例外: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企業動產的抵押權 | 登記對抗主義 | 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可以不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知識點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人(房屋所有者)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銀行)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知識點四:最高額抵押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知識點五:同一財產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經典習題:
關于抵押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在主債務履行時生效
B.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建筑物—并抵押
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D.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E.使用權不明的財產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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