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的組織協調
一、建設工程監理組織協調概述
(一)組織協調的概念:協調就是聯結、聯合、調和所有的活動及力量。建設工程的協調一般有三大類:一是“人員/人員界面”;二是“系統/系統界面”;三是“系統/環境界面”。(相對的關系)
(二)組織協調的范圍和層次:項目監理機構協調的范圍分為系統內部的協調和系統外部的協調,系統外部協調又分為近外層協調和遠外層協調。近外層協調和遠外層協調的主要區別是,建設工程與近外層關聯單位一般有合同關系,與遠外層關聯單位一般沒有合同關系。
二、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的內容
(一)項目監理機構內部的協調:
1、項目監理機構內部人際關系的協調:(1)在人員安排上要量才錄用。(2)在工作委托上要職責分明。(3)在成績評價上要實事求是。(4)在矛盾調解上要恰到好處。
2、項目監理機構內部組織關系的協調:內部組織關系的協調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在目標分解的基礎上設置組織機構。(2)明確規定每個部門的目標、職責和權限。(3)事先約定各個部門在工作中的相互關系。(4)建立信息溝通制度。(5)及時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沖突。
3、項目監理機構內部需求關系的協調:(1)對建立設備、材料的平衡。(2)對監理人員的平衡。
(二)與業主的協調:與業主的協調是監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與業主的協調:1、監理工程師首先要理解建設工程總目標、理解業主的意圖。2、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監理宣傳工作。3、尊重業主,讓業主一起投入建設工程全過程。
(三)與承包商的協調:進度問題的協調。有兩項協調工作很有效:一是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共同商定一級網絡計劃,并由雙方主要負責人簽字。二是設立提前竣工獎。
對承包商違約行為的處理。(P140頁)
(四)與設計單位的協調:(1)真誠尊重設計單位的意見。(2)施工中發現設計問題,應及時按工作程序向設計單位提出。(3)注意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程序性。
三、建設工程監理組織協調的方法
(一)會議協調法:
1、第一次工地會議: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前舉行,建設單位主持召開。
2、監理例會:(1)監理例會是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2)監理例會應當定期召開,宜每周召開一次。(3)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項目監理機構起草,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然后分發給有關單位。
3、專業性監理會議:
(二)交談協調:交談包括面對面的交談和電話交談兩種形式。(1)保持信息暢通。(2)尋求協作和幫助。(3)及時發布工程指令。
(三)書面協調法:書面協調發的特點是具有合同效力。(1)不需雙方直接交流的書面報告、報表、指令和通知等。(2)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詳細信息和情況通報的報告、信函和備忘錄等。(3)事后對會議記錄、交談內容或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
(四)訪問協調:主要用于外部協調中,有走訪和邀訪兩種形式。
(五)情況介紹法:情況介紹法通常是與其他協調方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他可能是在一次會議前,或是一次交談前,或是一次走訪或邀訪前向對方進行的情況介紹。形式上主要是口頭的,有時也伴有書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