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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考點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建設資金已落實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
考點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注: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夠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①聯合體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體承包。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體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
務許可范 圍承攬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②禁止轉包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③分包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考點三:投標及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的內容
①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②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反應;
③建設施工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
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內容;
④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程進行發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二)修改與撤回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告知招標人。
(三)投標文件的送達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人少于 3 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四)聯合體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以一個投 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由一個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 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 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考點四:開標、評標和中標
(一)開標
時間: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 地點: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主持:招標人
開標時,應由投標人或其推選代表,也可以由公正機構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2)評標(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單數(包括 5 人),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的 2/3。
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 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超過 1/3 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3)中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 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在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 10%)。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 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區別
時間匯總
考點四:要約和承諾的生效、撤回與撤銷
(1)要約與承諾生效:到達時生效
(2)要約可撤回和撤銷
(3)承諾可撤回不可撤銷
有下列情形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失效:①撤銷②拒絕到達③期限屆滿④實質變更
(5)逾期承諾或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考點五: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上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 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考點六: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方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 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接觸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
(3)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于自己的事由受到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5)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6)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七:《安全生產法》主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②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③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④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⑤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⑥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①組織或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②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③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⑤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⑦督促落實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考點八: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發包。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3)委托工程監理。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
(4)工程施工階段責任和義務。
(5)組織工程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斁邆涞臈l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3)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4)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7)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對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査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4.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1)應急救援。
(2)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考點九: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與義務
(1)勘察、設計單位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3)勘察的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6)設計單位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材料供應商。
(7)設計單位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考點十: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1)禁止超越資質等級、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3)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人。
(4)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5)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考點十一: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禁止超越資質等級、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應在資質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3)監理單位不得與施工承包單位和供應單位有隸屬利害關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 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考點十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1.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
2.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防護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 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5)裝修工程施工安全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
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7)施工安全事故處理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考點十三:設備采購、監造及相關服務
1.設備采購
包括:設備采購招標和合同談判時的監理職責;設備采購文件資料應包括的內容。
2.設備監造
(1)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查:設備制造單位報送的設備制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設備制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設備制造的原材料、外購配套 件、元器件、標準件,以及坯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等。
(2)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主要及關鍵零部件的制造工序應進行抽檢。
(3)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設備制造過程的檢驗結果,并檢查和監督設備的裝配過程。
(4)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設備整機性能檢測、調試和出廠驗收
(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制造單位報送的設備制造結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