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職責屬于基金從業教材第十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中的內容,考試大綱要求為掌握。學習資源推薦>>法規精講班(28講)||高頻考點題
◇登記機構職責的概念
投資者進行認購時,如果沒有在注冊登記機構開立基金賬戶,需提前在注冊登記機構開立基金賬戶。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①建立并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②負責基金份額登記,確認基金交易;
③發放紅利;
④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資者名冊;
⑤基金合同或者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登記機構職責的習題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不包括( )。
A.發放紅利
B.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資者名冊
C.負責基金份額登記
D.保管基金資產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