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
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總結起來主要有十個方面,
1、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
2、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3、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
“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后保護。
4、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6、取消多項行政許可;
7、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職責履行;
8、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10、擴大證券法適用范圍,增加存托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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