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讀
理解并掌握金融機構資本、存款及其他負債的概念和各自的作用。熟悉有關資本充足率、存款、其他負債業務的組織、管理的規定,熟悉對資本、存款和其他負債業務的實際操作。
二、內容講解
第一節 金融機構的資本
學習目標
掌握資本的概念、一般構成及職能,熟悉實收資本、注冊資本的含義及不同來源;了解資本充足率有關協議及產生、演變背景和過程;熟悉有關資產風險系數、風險換算系數和資本最低限水平的具體規定。掌握資本充足率、資產風險權數、核心資本、附屬資本的含義以及計算方法。
(一)金融機構資本的概念和職能
1.金融機構資本的概念
金融機構的資本通常是指投資人以現金或實物投入的可長期使用的經營資金和以后保留在金融機構的收益。
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機構,申請開業的首要條件是必須籌足一定數量的資本。
金融機構資本與其他工商企業資本的區別:
(1)金融機構不僅有產權資本,還有債務資本
金融機構通常把產權資本稱為一級資本或核心資本,把債務資本稱為二級資本或從屬資本。
(2)與其他工商企業相比較,金融資本的杠桿作用遠遠大于非金融機構。正是因為這一不同點,使金融業成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
最低資本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建立金融機構要求達到最低資本額。
注冊資本是金融機構設立時,在其章程中注明的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金。
發行資本是金融機構籌集資本的預定總額,即設立金融機構需投資人投入的現金或實物。發行資本不能超出注冊資本,差額稱為未發行資本。
實收資本是投資人實際投入的預付資金,如果投資人全部資金投入到位,則實收資本總額等于發行資本。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
例題:單選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B )人民幣。
A.100億元 B.10億元
c.1億元 D.5000億元
2.金融機構資本的職能
金融機構的資本(主要指產權資本),通常發揮:
(1)保護職能:補虧
(2)營業職能
(3)管理職能
金融機構資本數量的多少以及這些資本為存款人、債權人提供保護作用的大小是決定其聚集資金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決定其承擔風險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資本的原則要求
1.巴塞爾協議及其產生的背景
巴塞爾協議是指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瑞典、瑞士十國集團和盧森堡、加拿大等12國的中央銀行至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基于兩點建立:資本的規定,資本與風險資產的聯系。協議認為銀行資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和消化銀行損失,使銀行免于倒閉危機,因此資本的構成應取決于其吸收損失的能力。因此,巴塞爾委員會統一了資本衡量標準和風險資產衡量尺度,以資本充足率衡量一家銀行的資本與其資產負債規模是否相適應。
巴塞爾協議的產生有其歷史背景。
銀行資本標準不統一;國際債務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以上為第六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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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塞爾協議目的及主要內容。
(1)巴塞爾協議的目的。
(2)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巴塞爾協議共分四大部分,即資本的構成、資產風險權重、資本標準比率的目標,過渡時期及實施安排。
資本構成:核心資本(實收資本、公開儲備)和附屬資本(普通準備金、長期次級債務)
風險加權制:根據不同資產風險程度確定相應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總額(表內5檔、表外4檔)
過渡期結束后資本標準: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風險資產≥4%
例題:單項選擇題
《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
A. 4%
B. 50%
C. 8%
D. 70%
答案:A
解析:巴塞爾協議規定的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率為4%,資本充足率為8%。
例題:多選
制定《巴塞爾協議》的目的在于使國際銀行業( )。
A.統一資本的計算方法與標準
B.盈利能力更強
C.更為穩健地經營
D.平等競爭
E.實現銀行分業經營
答案:ACD
3.塞爾協議的修正和補充
1992年2月,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作了補充性規定。1993年巴塞爾委員會著重針對市場風險,提出制定銀行市場風險資本金的要求。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了市場風險補充協議。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協議框架。
新資本協議對原巴塞爾協議作了四方面的修改:其一,在防范風險上除了保持對資本金的要求外,還提出了加強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其二,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都涵蓋在考核之中,從而對資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對信用風險的衡量及風險資產的標準計算方法、權重設計的原則做了重大修改;其四,鼓勵銀行采用避險手段。
例題:多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特別強調的風險是( )。
A.法律風險 B.操作風險
C.市場風險 D.信用風險
E.聲譽風險
答案:BCD
4.我國銀行業的對策
為全面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實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努力縮小與國際大銀行之間差距,我們仍然以新協議為切入點,提出并實施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措施,如注資中行、建行;規定達到8%資本充足率的最后界限:2007年1月1日
不過,要真正達到巴塞爾有關協議特別是新協議的要求還需要從以下多方面進行努力:
(1)改革和完善產權制度,建立利益和風險的對稱約束機制,使金融業與國民經濟各部門行業的關系規范化,為金融業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外部條件。
(2)更新經營管理理念和經營管理方式,按照金融風險管理的內在要求,從組織結構和管理流程上建立科學、完備的風險防范和風險評估體系,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3)通過多元補資的方式,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第一、股東注資。第二、對金融機構實行股份制改造。第三、針對我國金融機構的資本以核心資本為主的現狀,還可以通過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債等方式,以外部增加附屬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第四、規范和強化金融業的管理。第五、根據現有資本數量適當控制資產增量。
例題:單選
按照銀行監會規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后達標期限為( )。
A.2004年3月1日 B.2005年3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7年1月1日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