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52 掌握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
合同轉讓,在習慣上又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了原合同的債權人,或者以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原合同的債務人。
合同轉讓是債的轉讓的一種。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報考的財產關系這一特征。
一、合同轉讓的分類
合同轉讓的類型有:
(1)合同權利轉讓;
(2)合同義務轉移;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也稱概括轉移)。
二、合同權利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轉讓包括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全部轉讓。
合同權利部分轉讓是第三人(受讓人)與合同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可以約定是按份分享合同債權,也可以約定連帶共享債權。如果沒有約定,一般推定為連帶共享債權。合同權利全部轉讓是第三人(受讓人)取代合同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合同權利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
1.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有效存在
無效合同或者已經被終止的合同不產生有效合同權利,不產生有效的合同權利轉讓。
2.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合同權利轉讓的協議
受讓人如果不接受該權利,合同權利是不能被轉讓的。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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