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內容繁雜,涉及到的法律條款很多,復習起來比較困難。為此233網校對重要的知識點進行了梳理,整理編寫了2020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希望能幫助到備考的同學們!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歷年考題在3~4分)
一、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類
所有權 | 定義:對自己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四項) | ||
用益物權 | 定義: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三項) | ||
擔保物權 | 定義: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 ||
抵押 | 不轉移占有 | 約定(需對方同意) | |
質權 | 轉移占有 | 約定(需對方同意) | |
留置 | 轉移占有 | 約定(不需對方同意) |
二、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土地所有權
(1)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使用權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4)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4)自登記時設立
三、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從性質上來說,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他人的不動產 → 供役地
自己的不動產 → 需役地
(1)地役權是特殊的不動產物權,無需登記。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
(3)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設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1)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2)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五、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同樣是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六、物權的保護
定義 | 保障物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 | |
具體規定 | 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 | 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
無權占有的 | 返還原物 | |
妨害或者可能妨害 |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 |
造成毀損的 |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 |
一般規定 |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
例題
2、(2017-30)根據《擔保法》,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留置權的是 ( )。
A.運輸合同
B.施工合同
C.買賣合同
D.租賃合同
4、(2018-6)甲、乙兩單位相鄰,甲需經過乙的廠區道路出入,甲乙之間約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費用。該約定中甲享有的權利是 ( )。
A.土地承包經營權
B.地役權
C.土地使用權
D.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