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筑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1. 公開期限
①基本信息長期公開;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②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③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并在相應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部門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2.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資質 |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2)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
事故 | 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
欠款 | 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
3.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記錄認定標準
資質不良行為 |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5)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
承攬業務不良行為 | (1)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
工程質量不良行為 |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3)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4)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5)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
安全不良行為 | (1)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3)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和安全有關的) |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 | 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1)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
4.營商環境制度
合同與資金 |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
規范支付行為 | (1)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3)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4)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防范賬款拖欠 | (1)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2)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 (3)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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