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設工程發承包的一般規定
1.建設工程總承包的法律責任
質量責任 |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2)分包單位依據分包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對總包單位承擔約定的法律責任: (3)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安全責任(同上) | 補充: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
2.建設工程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承包單位臨時組成聯合體
責任 | 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有權對超過自己應賠償的份額向他方追償。 |
資質 |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
其他規定 | (1)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投標的,應當在投標階段即組成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
3.建設工程分包
條件 |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經發包人同意(總包合同約定或事后同意)。 |
方式 |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
違法分包 |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4)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5)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6)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
4.建設工程轉包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2)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主要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未進行管理的
(4)不按約定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主要材料
5.建設工程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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