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對施工質量負責和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依法承攬工程 |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
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 (1)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3)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
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 (1)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2)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
2.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
(1)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2)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建筑材料、設備等檢驗檢測
檢測機構 | 資質(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
檢測報告 | 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
誰委托 | 見證取樣后,樣品應送建設單位委托的有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 |
對檢測報告的爭議解決 | 由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
檢測發現違規或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 檢測機構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檢測機構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
對檢測人員和機構的限制性規定 |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
檢測機構不得與以下組織有隸屬或利害關系 | 所檢測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供應商 |
4.見證取樣和送檢
誰見證 | 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 |
誰取樣 | 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 |
規定 | 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
【取什么】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 | (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簡記為:承重、水泥、防水 |
取多少 | 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
5.施工質量檢驗和返修
(1)質量檢驗包括預檢、自檢、交接檢、專職檢、分部工程中間檢驗以及隱蔽工程檢驗等
(2)返修:
a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b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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