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雷與接地
(一)防雷
1.獨立避雷針應裝設獨立的接地裝置,安裝位置不應設在經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出入口等的距離不宜小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接地體局部深埋或鋪設瀝青絕緣層,及敷設地下均壓條等安全措施。
2.利用獨立避雷針架構裝設照明燈時,照明燈的導線應采用鎧裝或鉛皮地纜,電纜金屬外皮應與接地裝置相連,且埋入地中的程度不應小于10m,埋深不小于0.6m。
3.多雷區(山區等)3~10kV配電變壓器,Y/Y0或Y/Y接線的,應在低壓側裝設一組閥型避雷針或擊穿保險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的配電變壓器,應在中性點裝設擊穿保險器。
4.多雷區(山區等)低壓用電單位在接戶線第一支持物處應裝設低壓避雷針或擊穿保險器,亦可將接戶線的絕緣子鐵腳接地,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
5.空曠地段的易燃易爆場所和重要倉庫,及其架空進線處應裝設防雷保護。
6.嚴禁在裝有避雷針、避雷線的構筑物上架設通信線、廣播線、電視天線和低壓線。
7.不得采用鉛絲作防雷引下線。
8.對防雷裝置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二)接地與接零保護
1.對地電壓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2.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器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保護應接至接地網上,接地網的接地電阻規定為:總容量為100kV·A及以上的系統,不大于4Ω;總容量為100kV·A以下的系統,不大于10Ω。
3.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零保護。
4.接地線及接零線應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若用纏繞法,應按照電線對接或搭接的工藝要求進行,嚴禁簡單纏繞或鉤掛。
四、電器滅火
(一)滅火器選擇
1.電器滅火選擇適當的滅火器,用于帶電滅火的滅火劑必須是不導電的,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二氟一氯一溴甲烷(1211)等,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的滅火劑。
2.用水槍滅火時宜采用噴霧水槍,此時應將水槍噴嘴接地,滅火人員需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靴或穿戴均壓服工作。
3.蓄電池發生火災時,應用專用滅火器,但應注意未起火的蓄電池,避免硫酸燒傷。
4.發電機和電動機等旋轉電機著火時,可用二氧化碳等不導電滅火劑滅火,但不宜用干粉、砂子、泥土滅火以免損傷絕緣。
(二)滅火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1.人體與帶電體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當用水滅火時,電壓110kV及其以下者不應小于3m,電壓220kV及其以上者不應小于5m,當用二氧化碳等有不導電滅火劑的滅火器時,機體、噴嘴至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1)10kV者不應小于0.4m;
(2)35kV者不應小于0.6m。
2.對架空線路等空中設備進行滅火時,人體位置與帶電體之間的仰角不應超過45°。
3.如遇帶電體落地,一定要劃出警戒區,以防止跨步電壓傷人,并設專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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