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權
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的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每項變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附詳細根據)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貨物。工程師接到此類通知后,應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每項變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但此類改變不一定構成變更);
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
3.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采集者退散
4.任何工作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鉆孔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
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除非工程師指示或批準了變更,承包人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改變和修改。
(二)工程變更程序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如果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如果情況如此),或提交:
1。對建議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采集者退散
2。根據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要求,承包人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3。承包人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書。
工程師收到此類建議書后,應盡快給予批準、不批準或提出意見的回復。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人不應延誤任何工作。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執行每項變更并附做好各項費用記錄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應確認收到該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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