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國內背景
●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引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概念,世界銀行和一些國際金融機構要求接受貸款的業主方應用項目管理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項目。
● 我國于1983年由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推行項目前期項目經理負責制。
● 我國于1988年開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 1995年建設部頒發了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推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 2003年建設部發出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 “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企業,通過建立與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引自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 [2003]30 號)。
● “據對全國22個行業236家工程設計企業的不完全統計,自1993—2001年,完成工程項目管理853項,合同金額近500億元”(引自http://WWW.whci.gov.cn,王慶,逄宗展:“開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系列報道”)。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國外背景
● 在上世紀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工業發達國家開始將項目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應用于建設工程領域,并于上世紀70年代中期前后在大學開設了與工程管理相關
的專業。
● 項目管理的應用首先在業主方的工程管理中,而后逐步在承包商、設計方和供貨方中得到推廣。
● 于上世紀70年代中期前后興起了項目管理咨詢服務,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主要服務對象是業主,但它也服務于承包商、設計方和供貨方。
例題:上世紀70年代中期國外的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主要服務對象是( )。
A.業主 B.承包商 C.設計方 D.供貨方
答案:A。
● 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FIDIC)于1980年頒布了業主方與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項目管理合同條件(FIDIC IGRA 80 PM)。該文本明確了代表業主方利益的項目管理方的地位、作用、任務和責任。
● 在許多國家項目管理由專業人士——建造師擔任。建造師可以在業主方、承包商、設計方和供貨方從事項目管理工作,也可以在教育、科研和政府等部門從事與項目管理有關的工作。建造師的業務范圍并不限于在項目實施階段的工程項目管理工作,還包括項目決策的管理和項目使用階段的物業管理(設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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