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河的流域管理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先開發,后保護” 的曲折歷程。過度的水資源開發在給人們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河流一度喪失了應有的生命活力,導致災害頻發;嚴重的工業污染,一度使萊茵河成為“歐洲的下水道”,水生生物種群數量大幅度減少,河流生態系統惡化。人們開始更加審慎地思考對河流的管理,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ICPR)通過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實施流域綜合管理,提倡工程、非工程措施并舉,技術及其它社會、經濟因素并重;將公眾參與作為決策、實施的必要前提;著力拓展河流空間,維護河流的生命活力,注重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從而維持了河流生態系統健康,較好地實現了航運、發電、供水、旅游、防洪、灌溉、生態保護等多項河流服務功能,如今的萊茵河又重現了清清的生命之河景象。
一、萊茵河的開發利用
萊茵河發源于瑞士,全長1320公里,干流流經瑞士、列支敦士、奧地利、法國、德國及荷蘭6個國家,進入荷蘭的三角洲地區后匯入北海。萊茵河流域人口約5000萬。萊茵河流域面積18.5萬平方公里,平均流量2200立方米每秒。流域內平均降水1100毫米,萊茵河是水量最豐富的河流之一,具有航運、發電、供水、旅游、灌溉、生態保護等多項服務功能。
由于具有良好的水流條件,萊茵河干流通航里程約為1000公里,自瑞士的巴塞爾至萊茵河口,可常年通航5000噸貨輪。在Iffezheim以下,無需工程措施即可常年通航。自19世紀簽署第一份航運協定后,一直采用不收費、不收稅的自由航行政策,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道之一。從1840年起的一個多世紀,萊茵河主要是作為一條航運的通道,不斷進行渠化,進一步地在Alsace平原開發水電,在下游逐漸變成供水水源。在Iffezheim至巴塞爾段,由于河底坡降陡,流速快,為便于通航,修建了10座大壩、船閘和相應的水電站,取得了綜合利用的效果。
二、萊茵河的生態保護
由于萊茵河擔負著2000萬人飲用水供給,水質保護一直為沿河國家,特別是下游國家所關注。二次世界大戰后,工業復蘇、城市重建,萊茵河的污染越來越大,萊茵河水質開始下降。到1950年末期,萊茵河的鮭魚已經絕跡。水生動物區系種類數量大幅度減少,種類譜系以耐污種類為主。萊茵河污泥汞和鎘污染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達到頂峰,魚類汞污染已經超標。由于生態保護措施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速度,萊茵河嚴重污染,被稱為“歐洲的下水道”。
ICPR各成員國部長會議于1987年10月1日正式通過“萊茵河行動計劃”,計劃主要目標包括污染控制和改善生態環境等部分,其中以珍貴魚類重返萊茵河(“鮭魚2000”計劃)是實現生態目標的重要標志,即到2000年讓鮭魚回到萊茵河。其內容包括保護、維持和改善萊茵河重點河段生態和流域的生物多樣性。
三、萊茵河流域的合作機制
早在1950年,萊茵河交界的國家(瑞士、法國、盧森堡、德國和荷蘭)就已經聯合起來,組成保護萊茵河防治污染論壇,交流、討論和尋求解決萊茵河水污染的途徑。1963年,在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ICPR)框架下簽訂了合作公約,奠定了共同治理萊茵河的合作基礎。1976年,歐洲共同體加入這個協定,使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在歐洲更具廣泛性。
保護委員會采用部長會議決策制,由每年定期的部長會議作出重要決策,明確委員會和成員國的任務,決策的執行是各成員國的責任。
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秘書處位于德國的科布倫茨,萊茵河的合作主要是在該委員會的框架下開展的。保護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工作組和兩個項目組,進行委員會決策的準備和細化,分別負責水質監測、恢復重建萊茵河流域生態系統以及監控污染源等工作。委員會常設的秘書處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每年僅召開各類會議就達60多次。
各部門相互協調,先后實施了諸如“萊茵河地區可持續發展計劃”、“高品質飲用水計劃”、“萊茵河防洪行動計劃”等項目,并采取了拆除不合理的航行、灌溉及防洪工程,重新以草木替代兩岸水泥護坡,以及對部分裁彎取直的人工河段重新恢復其自然河道等措施。此外,委員會還制定了相應法規,強行對排入河中的工業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減少萊茵河的淤泥污染,嚴格控制工業、農業、交通、城市生活污染物排入萊茵河并防止突發性污染。
四、萊茵河流域管理的啟示
萊茵河是一條國際河流,從過去的嚴重污染,一度成為歐洲的下水道,現在又重現了清清的生命之河景象。其主要經驗和做法是:
——直面問題。萊茵河國際合作始于1950年,污染問題是當時下游國家(荷蘭)最為關心的,由此倡導成立了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提出了防止化學污染以及其他水污染的對策;1986年瑞士的化工廠火災,直接引起了對生態環境為主體的“萊茵河行動計劃”的實施;1993和1995年的萊茵河洪水,使流域內的人們更加關注洪水風險,也由此推進了“防洪行動計劃”的開展。
——公眾參與。許多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如水資源的管理,防洪風險區劃定后的稅收政策調整,防洪預警與撤退等等。作為國際河流,上下游之間只有達成一致的決策,才能有效的實施,這就要求政治家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從全流域的共同福祉來考慮問題。
——法律保障。萊茵河流域的許多協定屬于國際法范疇,各國在簽署協定后就有共同遵守的責任和義務。但同時要在國內的法律框架下通過相關的法律程序。如1999年新的萊茵河保護協定通過后在各國議會簽署,成為指導萊茵河流域未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
——相互信任。萊茵河各國之間在過去的數十年中建立了良好的相互信任機制,雖然各國利益不同,但都能夠本著從流域整體出發進行合作。為了使河流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德國在1970年制定了嚴格的污水排放標準,瑞士雖然處在上游,但積極投入到萊茵河的治理活動中。新的防洪計劃中擴大行洪河道、增加滯洪區都由各國自己承擔,而受益者可能更多的是下游國家和地區。
——協作機制。在萊茵河流域的合作中分為兩個層次,即國家之間的合作和地區之間的合作。協作機制包括信息的交流,當上游發生洪水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下游,目前的預警水平已經可以達到3天;當上游發生突發性污染,下游沿河國家的監測站能夠在第一時間采取預警措施。定期的會晤、協調,也同樣增加了認同和合作的機會。
——綜合治理。萊茵河流域的開發十分注重綜合性。在過去的20多年中,從治理流域污染、關注防洪效果、提高航道保證程度,到逐步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充分認識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在近期的所有規劃和行動計劃中,保護濕地、運用滯洪區時給動植物足夠的適應期和逃離的時間等都作為具體的措施和內容;荷蘭在三角洲地區開辟的自然保護區,專門從愛爾蘭引進種牛野放;歐盟不惜巨資,在現有的工程中增加過魚設施,保護魚類種群等等。對于防洪,非工程措施已經成為投資的重要方面。
——監測體系。有效的措施離不開監測體系。沿河的水文監測,除了常規的水文監測,以保證航運的水深要求外,更重要的是監測水質變化,并實時地在網上公布,供各界查詢。完善的監測體系成為執法的重要依據,萊茵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許多重要的水質標準已達到了2005年的治理目標。
——投資者參與。治理萊茵河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能,也是沿河工廠、企業、農場主和居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在維護萊茵河良好水質和生態環境中,投資者或投資者集體,在參與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各類水理事會、行業協會等作為非政府組織,應邀參加到重要的決策討論過程中,充分發表意見,使得決策具有廣泛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共同目標。制定共同感興趣的目標,并能夠為大眾所理解和認同是十分重要的。如使萊茵河蘭德平原到2020年受到洪水危害的程度與1995年相比減少25%,又如,使萊茵河上游的巴登一巴登地區的洪水水位下降70厘米使大眾易于理解,而“鮭魚2000”計劃則更是直面萊茵河傳統的漁業和魚類。共同和明確的目標使許多決策能夠在議會和公眾中通過。
——可持續發展。萊茵河保護國際委員會將“萊茵河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確定為自己的首要目標,這與成立初期致力于防止污染有著本質的差別。可持續性目標已經貫穿在流域開發治理的方方面面。維護生態、保證水質、防御洪水等是萊茵河的基本保證,新的計劃和任務中正在將萊茵河自由航行、沿河地下水保護等列入,以確保萊茵河流域的可持續發展。(考試大二級建造師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