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2010施工許可制度
【主要內容】
◎ 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形式
◎ 施工許可證申請主體
◎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 申請延期、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核心知識點1、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形式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兩種形式。
(1)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小工程、搶險救災、臨時及農民自建房、軍用)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
搶險救災房屋
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實行開工報告批準制度的
軍用房屋
(2)開工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資金、投資預測、圖紙、現場條件)
資金到位情況
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要求
核心知識點2、施工許可證申請主體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核心知識點3、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條件,征收進度)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相應資質)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消防設計審核)
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核心知識點4、申請延期、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申請延期的規定 | 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申請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自行廢止 |
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 因故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告 恢復施工時,應當報告 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 |
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 | 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 |
【經典真題】
【2018】關于施工許可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小型工程限額的調整,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B.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C.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應當申請取施工許可證
D.施工分包合同簽訂后,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016】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用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用地批準手續前,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 )。
A.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B.質量安全報建手續
C.施工許可證
D.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019】建設工程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個月內開工。
A.1
B.3
C.2
D.6
【2017】根據《建筑法》,下列情形中,符合施工許可證辦理和報告制度的是( )。
A.某工程因故延期開工,向發證機關報告后施工許可證自動延期
B.某工程因地震中止施工,1年后向發證機關報告
C.某工程因洪水中止施工,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2個月后自行恢復施工
D.某工程因政府宏觀調控停建,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1年后恢復施工前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