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公共科目試題考點重復率高,題型為客觀題的特點,筆者采用將歷年試題與考試用書相結合的方式,對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真題考點進行重點摘錄、整理,對考試用書的核心知識點進行提煉,以關鍵句的形式展示出來,以利于考生臨考快速進行記憶。
(一)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2、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
4、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5、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6、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相對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7、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9、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1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13、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4、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
15、我國《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專利權,并規定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6、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1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19、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20、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1、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3、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4、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5、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包括火災和爆炸。
26、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27、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8、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29、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30、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1、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32、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3、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
34、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35、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36、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 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3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38、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9、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0、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41、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注冊建造師可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42、注冊建造師享有接受繼續教育權利。
43、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
(三)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44、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
45、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
46、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相關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47、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建設工程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
48、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4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50、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51、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但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52、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53、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54、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5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56、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7、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58、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59、招標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60、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61、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62、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其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63、實行兩階段招標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64、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65、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6、投標文件應包括: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聯合體協議書;投標保證金;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擬分包項目情況表;資格審查資料;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
67、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6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69、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0、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71、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7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7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屬于違法分包。
74、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注: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75、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四)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76、當事人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依法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7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有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78、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79、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80、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當事人起訴之日視為應付款時間。
8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嘗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8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8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85、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86、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87、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88、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89、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90、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外,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9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93、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94、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9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96、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97、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
98、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99、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0、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10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五)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0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103、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104、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05、建設項目在投人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106、建設單位應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107、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108、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不小于1.8m的封閉圍擋。
109、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110、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111、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
112、企業事業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而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113、施工節能是要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節約能源問題,實現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
11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15、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116、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7、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118、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以及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
119、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發布。
120、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121、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122、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23、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124、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
125、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依規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126、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127、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期3年。
128、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129、住房與城鄉主管部門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30、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31、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批評、檢舉、控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的安全生產權利。
13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133、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 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134、建筑特種施工作業包括:建筑電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135、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36、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37、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138、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39、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140、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14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14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44、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145、建筑起重機械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146、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147、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148、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規采取停止供電設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h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七)建設工程質量法規制度
149、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150、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151、制定國家標準的工作程序按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152、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
153、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154、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訂高于推薦性標準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155、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56、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157、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158、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159、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160、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并未要求不得與建設單位有關系。
161、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作為認定質量的依據。
162、隱蔽工程在覆蓋前,施工單位除了要做好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接受政府監督和向建設單位提供質量保證。
163、不論是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還是竣工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施工單位都要負責返修。
164、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165、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166、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167、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168、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69、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170、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建設工程檔案。
171、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17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73、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74、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175、建設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176、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八)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77、民事糾紛主要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或者合同約定而引起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另一類是人身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如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等。
178、《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對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另外,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179、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180、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181、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82、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183、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
184、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185、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86、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187、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
188、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89、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190、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91、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2、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93、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法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194、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95、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196、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197、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198、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199、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00、賠償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駛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在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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