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勞動爭議調解
1、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①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③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④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⑤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⑥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2、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在上述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5、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6、調解協議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習題演練】
【2023】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有( )。
A.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B.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保證金的糾紛
C.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D.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
E.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