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勞動爭議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職責
(1)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2、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1)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仲裁申請的受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開庭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3)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5)仲裁庭的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③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
④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⑤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⑥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 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裁決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5)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②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④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習題演練】
【2023】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說法,正確的有( )。
A.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B.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C.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D.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組成
E.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