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施工合同有關各方義務或職責
(1)發包人主要義務
①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②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③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④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和監理人進行設計交底。
⑤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⑥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承包人主要義務
①查勘施工現場。
②編制工程實施措施計劃。
③負責施工現場內交通道路和臨時工程。
④測設施工控制網。
承包人依據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將施工控制網點的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對丟失或損壞的施工控制網點應及時修復,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⑤ 提出開工申請。
⑥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⑦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⑧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⑨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⑩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3)監理人職責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①審查承包人實施方案。
②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合同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起計算。
③監督管理施工過程。
④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習題演練】
根據《標準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應自( )載明的開工日起計算。
A.發包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B.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
C.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
D.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