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第九條 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的單位,應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表》及必須出具的證明材料,按隸屬關系送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經初審后,報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申請單位的業務范圍和資格等級,由水利部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第十條 新申請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除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表》外,還必須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單位營業執照原件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核準書;
二、注冊資金證明(驗資報告);
三、單位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崗位證書復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批準書》;
五、《業務手冊》或監理業績及其證明材料;
六、單位組織章程;
七、其它附件。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每年年檢一次,每四年復查一次。年檢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具體條件由水利部另行規定。對基本合格單位發黃牌警告,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單位必作降級處理。
甲級監理單位及水利部直屬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的年檢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乙、丙級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的年檢工作按隸屬關系由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年檢結果報水利部備案。
監理單位資格的復查工作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凡執業成績優異,獲得良好社會信譽,達到上一資格等級標準的監理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和第十三條規定申報正式定級或升級;正式定級或升級與年檢同時進行,資格等級不能越級申報。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定級或升級時,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資格定級或升級申請報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
四、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業務手冊;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凡年檢或復查時被核定降級或在工程監理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由年檢或復查單位提出資格降級鑒定報告,報水利部批準,收繳原資格證書,并核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分立或合并,應向水利部交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業務手冊》,經重新審查核定資格等級,取得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改組為股份制,原取得資格證書單位的注冊資金占50%以上、原注冊監理人員不變時,按變更處理。
監理單位名稱或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事項變更,需到水利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終止監理業務,應報水利部備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業務手冊》。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格,規范其市場行為,促使其不斷提高監理水平。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跨區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時,應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業務手冊,作為考核業務和承攬業務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業務手冊》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