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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體 | 關系種類 |
期貨公司與客戶 | 行紀關系 |
期貨公司/客戶與居間人 | 居間關系 |
期貨公司與期貨交易所 | 會員-團體關系 |
進程 | 事項 |
(一)試點探索 | 新中國期貨市場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 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必然產物。 1990年10月12 日, 經國務院批準, 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以現貨交易為基礎, 引入期貨交易機制, 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商品期貨交易場所。 1992年9月, 我國第一家期貨公司廣東萬通期貨公司成立。1992年12月, 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
(二)清理整頓 | 國務院于1993年和1998年對期貨市場進行了兩次清理整頓, 最終僅保留上海期貨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 大連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貨交易所, 并明確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對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
(三)規范發展 | 2006年, 經國務院同意、 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 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 進一步健全了我國期貨市場產品體系。 于2006年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即中國期貨 保證金監控中心(后更名為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 |
(四)創新發展 | 2018年3月, 我國第一個國際化品種原油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期貨市場國際化邁出新的一步。 |
我國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大致分為四個層次 | |
法律層面 | 作為市場運行基礎的《民法典》 《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和《刑法》相關規定。 |
行政法規層面 | 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居于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核心,在《期貨法》出臺前實際上承擔了期貨市場 “基本法” 的功能。 |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 |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等,這些規章、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 |
由各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發布的 各類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 | 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相關法律規定,促進了整個期貨市場的規范化運行。 |
(1)期貨從業人員辭職、 被解聘或者死亡的, 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2)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 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3)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右列執業行為規范 | (1)誠實守信, 恪盡職守, 促進機構規范運作, 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
(2)以專業的技能, 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 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 |
(3)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 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 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 |
(4)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 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 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 |
(5)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 抵制商業賄賂, 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 |
(6)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 |
(7)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 |
(8)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
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 |
(一)信息公示 |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 |
(二)職業培訓 |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
(三)檢查調查 |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期貨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
(四)定期報告 |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
(五)行政監管措施 |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 監管談話、 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
(六)制定具體辦法 |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 包括從業資格考試、 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 執業行為準則、 后續職業培訓、 執業檢查、 紀律懲戒和申訴等, 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
(1)守法經營, 合規執業;
(2)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
(3)公平競爭, 共同發展。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期貨公司主要股東、 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條件分別作了規定 | |
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 | 1.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 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 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3.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5.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 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6.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7.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8 )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9)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10)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
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 | 1.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2.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3.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4.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5)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5.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6.信譽良好, 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8)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 第一大股東 | 應當符合上述有關主要股東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 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2)在技術能力、 管理服務、 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3)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 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4)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 第一大股東的 | 除應當符合上述相關條件外, 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2)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
境外機構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 控股股東、 第一大股東的 | 除應當符合上述相關條件外, 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 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2)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3)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 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 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4)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 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5)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一般標準可以概括為健全性、 有效性、 獨立性、 相互制約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則 | |
內控的健全性 | 內控的健全性有三層含義:第一, 內控應當貫穿于經營活動的所有方面, 體現全過程。第二, 內控應涵蓋所有的部門和人員。第三, 內控還要體現系統性。 |
內控的有效性 | 內控的有效性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內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內控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執行。 |
內控的獨立性 | 獨立性標準要求: 一是相關資產分離, 自有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二是部門和崗位分離, 期貨公司的銷售、 研究、 決策、 執行、 清算等部門和崗位應當適當分離;三是物理隔離, 在重要部門設立防火墻和門禁制度。 |
內控的相互制約性 | 相互制約性是指在部門與部門、 崗位與崗位之間建立一種相互驗證、相互制約的關系, 它是內控的重要組成部分。 |
內控的成本效益 | 成本效益性要求期貨公司一要精心選擇控制點, 實行有選擇的控制, 二要努力減少不必要的各種耗費, 三要盡量應用科學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術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
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期貨交易所、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4)證券、 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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