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只有1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1.【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2.【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3.【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
4.【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提高保證金;(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四)暫時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6.【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8.【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9.【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10.【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
1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2.【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3.【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是期貨交易所的主管機關,有權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設立。
14.【答案】A
【解析】中國證監會是期貨交易所的主管部門,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5.【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16.【答案】D
【解析】D項屬于會員大會的職權。
17.【答案】C
【解析】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18.【答案】D
【解析】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D項是理事長的職權。
1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20.【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21.【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申請日前3個月應當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2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24.【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2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26.【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27.【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8.【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29.【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3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