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142.【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143.【答案】B
【解析】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4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145.【答案】B
【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4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二十五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期貨交易所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
147.【答案】B
【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
148.【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一條的規定。
149.【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15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四十七條的規定。
151.【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5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5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5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
負債項目加回。
155.【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56.【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時,要求經營機構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二)客戶沒有過錯。
15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158.【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1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