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
132、
期貨公司的董事,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133、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
134、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中國證監會可以按 照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 )
135、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
136、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
137、
期貨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住所地的中國證 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 )
138、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經歷得分。( )
139、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
140、
期貨公司股東、董事不得違反公司規定的程序,越過董事會直接向首席風險官下達指令或干涉首席風險官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