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及詳解
一、單項選擇題
1.D【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2.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3.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稽核。
4.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一)每一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5.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專業的技能,勤勉盡責地執行客戶的委托,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期貨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利益優先。
6.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期貨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7.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并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8.A【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9.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10.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11.D【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12.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據此規定,A、B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應當由C繼承。
13.A【解析】會員大會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
14.D【解析】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15.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16.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7.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18.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9.C【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20.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1.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22.C【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23.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結算和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具有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或者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負責人2年以上經歷。
24.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2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25.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6.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受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7.A【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
28.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29.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30.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在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3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32.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后,應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相應結算會員資格;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33.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34.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據此規定,凈資產總額不是期貨公司對風險進行調整的依據。
35.A【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36.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要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37.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根據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38.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情況表。
39.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結算協議。結算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二)保證金標準;(三)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四)風險管理措施;(五)結算流程;(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七)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八)協議變更和解除;(九)違約責任;(十)爭議處理方式;(十一)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0.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41.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42.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
43.D【解析】期貨交易所有權決定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但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4.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申請成為結算會員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結算業務資格。
45.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46.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應當滿足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要求,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會員保證金的變動情況。
47.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
48.C【解析】C項應為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49.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0.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51.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52.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53.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54.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的董事會除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并決定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存管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各項要求;(二)審議并決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55.B【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56.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57.B【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58.A【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王某的指令時間早于李某,因此應當傳遞王某的指令。
59.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已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60.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