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就是根據會員承擔風險的能力規定會員的交易規模。在期貨交易中,交易所通常會根據會員和客戶投入的保證金的數量。按照一定比例給出持倉限量,此限量即為該會員在交易中持倉的最高水平。
(2)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會員,我國期貨交易所一般規定一個會員對某種合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此種合約持倉總量(單邊計算)的15%,否則交易所將對會員的超量持倉部分進行強制平倉。此外,期貨交易所還按合約離交割月份的遠近,對會員規定了持倉限額,距離交割期越近的合約,會員的持倉限量越小。
(3)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為了防止大戶過量持倉,操縱市場,大部分交易所對會員單位所代理的客戶實行編碼管理,每個客戶只能使用一個交易編碼,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編碼下的持倉總量也有限制。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中場行為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后。當會員或客戶投機頭寸達到了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于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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