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期貨公司可以為未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客戶開立賬戶。 ( ?。?br />
143.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理由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不適合從事期貨公司審計業務的,可以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更換。 ( ?。?br />
144.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不得墊付,而應當以占用其他客戶保證金來解決。( ?。?br />
145. 期貨公司可將營業部承包給其他人經營。( ?。?br />
146.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 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 ?。?br />
147.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 由一人兼任。 ( ?。?br />
148. 客戶需要委托他人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事項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受托人 及明確其受托權限,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 ( )
149.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時,不得就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 ?。?br />
150. 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在職時應保守投資者秘密,但離職后不必再保守投資者秘密。(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