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請書;
(2)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草案;
(3)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4)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5)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6)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7)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新增內容】
①設立目的和職責;
②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③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及其構成;
④營業期限;
⑤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⑥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⑦基本業務制度;
⑧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
⑨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⑩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章程修改程序;
?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③會員的紀律處分。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2)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3)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4)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5)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6)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7)需要在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中載明下列事項: (1)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2)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3)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設立、變更和解散期貨交易所,應當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 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等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產生混淆或者誤導的名稱。
《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 萬元的,處以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