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內容多,難度大,常與民法其他知識點結合命題,一定要全面掌握。來聽聽陳飛老師的精彩講解吧>>
(一)具體概念
時效中斷 | 指在短期時效期間內,因發生法定事由使已經進行的期間歸于消滅,待該事由消除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
時效中止 | 指在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停止計算訴訟時效,待該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
【小貼士】
最長時效期間既不發生中斷,也不發生中止,僅短期時效期間可以中斷、中止,且無次數限制。
(二)法定事由
時效中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 |
時效中止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
(三)法律效力
時效中斷 | 自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 |
時效中止 | ①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
【小貼士】
1.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
2.對連帶權利人或連帶義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中斷的效力及于全部的連帶權利人或連帶義務人。
3.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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