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凱恩公司與我國方犬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經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適用英國民事訴訟法
B.英國凱恩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用英國民事訴訟法
C.當事人不得協商選擇適用英國的民事訴訟法
D.當事人必須通過協議選擇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A選項,《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由于題目中已經給定條件:“英國凱恩公司與我國方犬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訴訟”,因此必須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這屬于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故A選項錯誤,不當選。人民法院不得同意適用外國民事訴訟法。B選項,不得通過申請方式拒絕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故B選項錯誤,不當選。C選項,只能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故C選項正確,當選。D選項,不需要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故D選項錯誤,不當選。
2.關于反訴,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二審期間,本訴被告提出反訴,法院對此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
B.甲起訴乙侵權糾紛一案,乙提出反訴后,甲自覺理虧而撤回了本訴,法院則應當將反訴終結審理
C.丙訴丁侵權案件中,丁聘請了律師,并出具了僅“全權委托”字樣的授權委托書,庭審中丁的律師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訴
D.戊訴己借款糾紛案,己在辯論結束后欲對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反訴,法院應當受理該反訴,合并審理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反訴與本訴的合并,反訴的條件,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本題考查反訴、訴的合并與分離、委托代理人的特別授權。A選項,依據《民訴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故A項說法正確,當選。B選項,反訴提出后,即使本訴的訴訟請求被放棄或者撤回,也不影響反訴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對反訴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故B項說法錯誤,不當選。C選項,依據《民訴意見》第6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故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D選項,反訴的提出時間為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D項中反訴的提出時間是在辯論結束后,因此反訴不成立,法院不能合并審理,故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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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磊與韓梅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合同簽訂地甲地人民法院管轄。后李磊經韓梅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了張樂,張樂在接受轉讓時不知有管轄協議。后韓梅與張樂發生爭議,韓梅欲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的管轄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管轄協議對張樂無效
B.管轄協議對張樂有效
C.管轄協議的效力待定,需要等待張樂是否追認
D.仍然應當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協議管轄的條件。本題考查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 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解釋》第33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時,張樂不知有管轄協議,故對張樂無效,A選項正確,當選;BCD 選項錯誤,不當選。
4.關于管轄權異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B.若當事人異議成立,則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C.若當事人異議成立,則判決管轄權異議成立
D.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異議提出時間,異議的處理。本題考查的是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C選項錯誤,當選;A、B、D選項正確,不當選。
5.鄭某居住在重慶市渝北區,在沙坪壩區有一套自有住房。鄭某去世后,其子鄭甲與鄭乙因爭奪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鄭甲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屋歸自己所有。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并向鄭乙送達起訴狀副本后,鄭甲認為此案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對自己更為有利,于是就該案又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也提起了訴訟。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關于本案的管轄法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管轄
B.應當由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管轄
C.當事人可以經過協商選擇任一法院
D.應當由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協商,確定此案的管轄權,在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本題考查繼承遺產糾紛的管轄和共同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屬于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重慶市渝北區和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都具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35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并向鄭乙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由其管轄。故A選項正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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