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題!從備考到考試都離不開做題,考前刻意訓練自己的做題思路和做題時間,做好充分的準備,考場上才能得心應手。一起來完成今日的刷題打卡吧:
1、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還款日期為2019年7月1日。乙丙未約定保證期間。借款期限屆滿后,甲未向乙清償,乙遂于2019年10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保證期間自2019年2月1日起計算
B.保證期間自2019年7月1起計算
C.乙起訴后又撤回起訴的,雖起訴狀副本未送達丙,也應當認定乙已經向丙行使了權利
D.乙起訴后又撤回起訴的,雖起訴狀副本已送達丙,也不能認定乙已經向丙行使了權利
2、甲向乙借款20萬元,下列哪種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構成保證:( )
A .丙在借條上簽署“甲未償還債務時,丙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
B .丙向乙口頭承諾,丙愿承擔保證責任
C .丙向乙出具承諾函,其上載明“如甲無力償還債務,丙愿代為清償”
D .丙向乙出具字據,承諾將于借款到賬后5日內與乙簽訂保證合同
3、下列屬于人的擔保的有:( )
A.某甲作為某乙與某丙之間債權的保證人
B.張某表示愿意以自己位于帝都的一套房子擔保李某向王某的借款
C.某甲從某商場購買一塊價值20萬元的瑞士手表,但雙方約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項之前,該手表的所有權由商場享有
D.某甲為某乙和某丙之間的債權提供房子的抵押擔保,但他同時要求被擔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為他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后與某乙的債權的保證人
4、甲對乙負有債務100萬元,約定分別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歸還20萬元、30萬元、50萬元,分期償還,由丙提供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后甲與乙協商將每筆債務均順延2個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0月1日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因未約定保證方式,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B .丙保證擔保的債權為80萬元
C .丙保證擔保的債權為50萬元
D .因延長還款期限對主債務進行了實質性變更,且未經保證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故本題中的保證期間為主債權屆滿之日起6個月。《民法典》第695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故三筆債務的保證期間都應從原約定的屆滿期限起計算。因此,10月1日乙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時,1月1日、3月1日的債務已過保證期間,丙僅需對5月1日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故B、D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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