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扑凸茌牭闹饕樾闻c程序 來源:www.examda.com
1、主要情形: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程序要求:
(1)“上可審下,但下不可審上”原則: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步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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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形:(1)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2)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
2、程序要求: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者無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高法解釋確立了兩條原則: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轄。注意:作出指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在自己的轄區才有此權,越界則無權。
3、指定管轄中的文書移送:
(1)指定管轄決定書: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案卷材料的移送: 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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