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
即3+7(拘留后3天之內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由7天審查期),3+4+7(拘留后3天報捕期可以延長1-4天),30+7(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報捕期可以延長到30天);而對于檢察院自偵案件,應當在拘留后的10天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天,也就是最長14天。
偵查羈押期限 來源:www.examda.com
從逮捕后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考生記住公式2+1+2+2+無窮,即普通偵查羈押期限是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報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對于四類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對于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最后,案件確實特殊在短時期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可以無限期延長。(考生還需要重點記憶每次延長的批準機關)
審查起訴期間
自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起計算,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案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即1+0.5
審判期間
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審結,案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經過省高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且不得延長。
二審期間
同一審一樣,1+0.5+1,即在受理后1個月內審結,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由流結多情形的,經省高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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