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6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⑵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⑶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⑷犯罪嫌疑人關于其無罪、罪輕的辯解;⑸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⑹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⑺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4.關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注意: 來源:www.examda.com
⑴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六機關規定”第1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5日內安排會見。
⑵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六機關規定”第1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并安排會見。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經過批準。
⑶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刑事訴訟法》第9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8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監管場所內進行。注意: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派員在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7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持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在場。
5.受委托的律師有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96條)。
6.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注意: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因此不能進行與辯護工作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還應當特別注意刑訴法第96條與第36條規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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