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原則: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對“犯罪地”的理解。
2、遞進原則: 來源:www.examda.com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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