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疑罪”案件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該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且,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以后,仍然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訴處理。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些,都體現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
3、對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對于再審案件,如果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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