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地域管轄的原則來確定管轄。
2.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這種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7條)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fā)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fā)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xié)定確定管轄,沒有協(xié)定的,由犯罪發(fā)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10條)注意:這三種情況的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發(fā)生的運輸工具必須具有中國國籍;二是發(fā)生犯罪時,該中國運輸工具必須是在中國領域外。
4.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1條)
5.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2條)
6.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我國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3條)
7.發(fā)現(xiàn)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fā)現(xiàn)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fā)現(xiàn)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fā)現(xiàn)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jiān)獄后發(fā)現(xiàn)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4條)
8.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xiāng)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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