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依據事實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訴人;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
2.時間(公訴案件;自訴案件)
3.人數
二、辯護人的范圍(第32條;《解釋》第33條)
1.可以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律師;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或親友 來源:考試大
注意: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
2.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絕對排除
?。?)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
?。?)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相對排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注意:4、5、6、7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監護人,可以作為辯護人。
四、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1.律師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獨立辯護。
?。?)閱卷權
A、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其他案件的線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師法》第34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辯護人與律師辯護人的區別。
?。?)會見權和通信權
A、檢審人員不能在場(與偵查階段的區別)
B、其他辯護人與律師辯護人區別。
?。?)調查取證權
A、向證人、有關單位取證;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提供的證人取證。
C、申請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不能發放準許調查決定書,應當自己取證)
D、非律師辯護人
修改后的《律師法》第35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提出辯護意見權。
(6)獲得通知權。
(7)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9)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解除超期羈押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非律師辯護人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解除超期羈押的權利。
?。?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控告。
?。?1)拒絕辯護權
注意:非律師辯護人與律師辯護人的權利之比較
經過批準——有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
非律師辯護人沒有調查取證;非律師辯護人只有申請解除超期羈押的權利,如果沒有超期羈押,他沒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刑訴75條、解釋68)
其它權利相同。
2.律師的義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不得私自收費、保守秘密)
五、辯護的種類
1.自行辯護
2.委托辯護(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
3.指定辯護(存在的階段;指定的主體;前提;被指定的對象;情形)(《解釋》第39條)
?。?)“可以”指定
?。?)“應當”指定(四種情形,重點)(盲、聾、?。晃闯赡耆?;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可能判處死刑的人)(《解釋》第36條)
六、拒絕辯護
1、被告人拒絕辯護(次數;理由;后果)(刑訴39;解釋38、165)
A強制辯護時,可以拒絕一次,但最終必須有辯護人參加(拒絕指定辯護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時,可以拒絕兩次,但最終是不允許委托辯護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師拒絕辯護
委托事項違法,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隱瞞事實
七、刑事訴訟代理
1.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產生的時間、權利—與辯護人基本相同)
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代理人產生時間)
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公訴案件;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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