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在執行死刑的程序中規定了可以停止執行。這樣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錯殺;遵循“疑罪從無”,更好地貫徹我國一貫的“可殺可不殺的不殺”的刑事政策;嚴格執法,查清犯罪事實;打擊犯罪,鼓勵罪犯立功。
停止執行的情形:
結合原先的《刑事訴訟法》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4.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懷孕要求是確實的確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對于懷孕罪犯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產的,應視為正在懷孕。
處理程序:
一、下級人民法院發現的: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來源:考試大
注: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發現的: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并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前述第(一)(二)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述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三、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①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③判決可能有錯誤的;④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懷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16條)。
審查合議庭:
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準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處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 來源:考試大
二、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善于總結考試知識點才是通過司考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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