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與其他當事人所共有的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有的訴訟權利:
(1)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對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3)對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有權獲知原因,并可申請復議;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并予以糾正。
(4)對于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6)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7)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權提出申訴。
2.被害人的義務:
(1)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
(2)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和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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