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以及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條《回避決定》第1、2、3、4、5條)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訴訟階段以前曾參與辦理本案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本案的審理(發回重審的情形、調職、同一階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種類
1.按照回避啟動方式的不同分為三種: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 自行回避;2)申請回避;3)指令(職權)回避。
2.按照回避是否需要法定理由:有因回避和無因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間
2.申請回避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辯護人和代理人沒有此權利,只能代為行使)
3.申請方式(書面或口頭)
4.回避事由證明(刑事訴訟法第29條)
5.回避的決定權主體
1)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與民事訴訟有差別)
2)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
3)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委員會
6.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1)無法定理由回避,當庭駁回(不得復議)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暫停
B偵查人員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證據和進行訴訟行為效力(由有回避決定權的主 體決定)
7.復議(一次,原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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