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
這一考點非常重要,在5年的司法考試中已經考了4次。
1.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排除規則的特點
我國的證據排除規則具有兩個特點:
1.只排除言詞證據,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但是,對于下列兩種情況,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學術界爭議也較大:
①對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實物證據是否排除的問題,司法實務中一般是不排除的;
②對于由這些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而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即所謂的“毒樹之果”能不能予以排除的問題,司法實務中也是不排除的。
2.違法手段僅限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考&試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不起訴 (一)概念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作出的不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決定。
不起訴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知識點,考生必須重點掌握。
(二)不起訴種類
1.法定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適用對象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考&試大$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這種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是:
A.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B.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C.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D.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E.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F.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G.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H.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I.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又有立功表現的;對于免除刑罰的情形,必須以犯罪情節輕微為條件。
(2)是否作出這種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權(3)程序:這種不起訴的作出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這種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在事實上是有罪的,但法律上是無罪的。
3.存疑不起訴(又稱為證據不足不起訴)。
(1)適用條件
對于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A.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B.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C.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特別注意,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三)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送達和法律后果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起生效。
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考&試大$不起訴決定書還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還應當送達被害人。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在不起訴的情況下,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四)不起訴的制約
1.公安機關的制約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2)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被害人的制約
(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包括上述三種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直接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2)對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被害人又申訴又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終止復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3.被不起訴人的制約
對于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僅此一種不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相關推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