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訴新增考點:
1、 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家
刑事訴訟法在實現法治國家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與憲法的關系中,一方面,刑事訴訟程序條款在憲法當中具有重要地位,憲法關于程序性條款的規定成為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在維護憲法制度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 監獄和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監獄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梢耘c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結合記憶。
3、 辯護制度
(1)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這就是刑事辯護。
(2)辯護權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剝奪。
(3)辯護制度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視為程序主體的最低要求,允許辯護人協助被指控人行使辯護權則是為了鞏固其程序主體地位。辯護制度的建立實為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具體體現與要求。
4、刑事證據概念、意義、基本原則
(1)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2)刑事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證據是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據,;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基礎;證據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證據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證據是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證據是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工具。
(3)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證據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直接言辭原則。
5、刑事證據規則
(1)刑事證據規則的概念、意義及分類
刑事證據規則,是指在刑事證據制度中,控辯雙方收集和出示證據,法庭采納和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的重要準則。
(2)關聯性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是審查的重要內容。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血跡、指紋、毛發、體液等生物物證、痕跡、物品,是否通過DNA鑒定、指紋鑒定等鑒定方式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認定(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4)自白任意規則
自白任意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于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違背當事人意愿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強制做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行,必須予以排除。
(5)傳聞證據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Hearsay Rule),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的規則。
(6)意見證據排除規則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2條第3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這一規定就是對證人意見證據的排除。
(7)補強證據規則
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的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依據。
(8)最佳證據規則
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時,其原件才是最佳證據。
6、適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和應當考慮的因素
適用強制措施應當遵循必要性和相當性原則。應考慮下列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或者進行各種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情況和對案件證據的掌握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個人情況。
7、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
民事部分是解決物質賠償問題,這種賠償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同一審判組織審判,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8、期間的重新計算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或者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168條)
(2)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后的辦案機關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38、168條)
(3)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94條)
新增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2010年12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6月13日)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2010年10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考點:將刑事訴訟結構修改為刑事訴訟構造 刪除考點:刑事訴訟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思想內涵、立案的意義、第二審程序的功能和意義、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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